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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颁发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其作用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
1997年3月24日,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上明确:"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4月4日下发了国秘通〖1997〗26号文件,会议决定了以下事项:
1.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抓紧修改、完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7年再次公布。
2.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国务院起草一个关于加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一律使用IC卡。
李岚清副总理在1999年听取银行会计化的报告时要求:"全面实施'银行会议化'必须具备三个关键性条件,即货币电子化、统一代码和全国计算机联网。加快推行统一代码,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家赋码,一码多用,全面推广。
朱总理在2000年科技知识讲座上指出:"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势在必行。各部门要做到数据相互交换,信息资源共享。要规范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行国家的统一标准,统一代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实施金关、金税等工程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副本(IC卡),代码登记部门在为组织机构赋码发证的同时,还要采集28项基础信息,并按照国家标准对这些信息进行编码,将这些信息存入代码数据库和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中,供代码应用部门使用。代码登记部门所采集的基础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类型、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规模、法人代表、主要产品、注册资金等。 |